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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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2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2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7136.10元、截至2021年4月9日的利息19786.32元,并继续支付利息(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1%的标准计算);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5080.08元、保全费1490元,以上合计6570.08元; 五、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名下坐落天津市蓟县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所有,不足部分由***、***、***继续清偿; 六、驳回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79元,减半收取计2089.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4元,均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