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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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兴隆堂经贸有限公司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大连中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五金工具工业有限公司 大连康泰尔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兴隆堂经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截止至2017年11月13日所欠的利息人民币139114.35元、罚息人民币92235元,复利人民币12587.42元; 二、被告大连兴隆堂经贸有限公司按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上列一、二项被告应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大连中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大连五金工具工业有限公司、被告***对被告大连兴隆堂经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大连中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保证金账户53×××61内的20万元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310元(含诉讼费247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大连兴隆堂经贸有限公司、大连中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五金工具工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