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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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6959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上海德承农家乐观光休闲中心赔偿款503,230.70元; 三、驳回上诉人上海德承农家乐观光休闲中心其余一审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487元,减半收取7,743.50元,鉴定费29,700元,合计37,443.50元,由上诉人上海德承农家乐观光休闲中心负担11,233.05元,由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210.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613元,由上诉人上海德承农家乐观光休闲中心负担3,483.90元,由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129.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