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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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台州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0663.9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代偿款100623.4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同时承担原告台州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原告台州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该车所得价款在被告***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代偿款100663.96元及利息损失(以代偿款9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6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7元(已减半)、保全费105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