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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一开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一开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99980.21元、利息4183977.67元(截至2021年3月9日),及自2021年3月10日按年利率11.7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江苏一开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泰州市申美五金物资市场有限公司追偿;

二、若泰州市申美五金物资市场有限公司、江苏一开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坤驰置业有限公司、黄航、黄伟任何一方履行了(2019)苏1202民初4274号民事判决及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中相应的给付义务,则其他当事人对于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应的给付义务予以免除。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90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8
发布日期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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