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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行截止2021年4月19日的借款本金114955.5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7509.18元,并给付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并承担律师代理费6316元。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行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高港区的房产依法处置,并在抵押担保约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3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09
发布日期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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