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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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 泰州市海陵区德菱塑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州市海陵区德菱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借款本金221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5月13日的利息、罚息36877.23元,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合计不以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泰州市海陵区德菱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0元,减半收取2595元,由被告泰州市海陵区德菱塑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被告泰州市海陵区德菱塑业有限公司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5190元。 |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