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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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龙誉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牡丹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牡丹支行截止2020年5月27日欠牡丹信用卡(卡号:62×××92)本金43159.33元、利息5402.53元、违约金2463.52元,并支付从2020年5月28日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的利息、违约金(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牡丹支行有权就被告***、***为上述债权提供抵押担保的云A×××××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云南龙誉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云南龙誉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牡丹支行有权就上述债权以被告云南龙誉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账号为25×××65的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优先受偿,被告云南龙誉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牡丹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70元,由被告***、***、云南龙誉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