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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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泉支行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为基数,自2010年7月31日至2014年1月22日;以19981为基数,自2014年1月23日至2017年4月30日;以16981为基数,自2017年4月31日至2019年11月1日;以16581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5.26625‰计算); 二、***、***、***对第一项履行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享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