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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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22539.64元; 二、被告***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至2020年3月17日的利息为11375.89元、罚息为1378.03元、复利为735.16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本金122539.64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1375.89元为基数,按编号:平银南宁个担贷字第BC2019012399006328-1号《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三、被告***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四、为实现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对被告***提供的车牌号为:桂A×××××号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LVGBD54KXDG008431),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0元、保全费1210元,合计27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