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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谷和农村经济合作社联社
拜泉县众鑫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
黑龙江谷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黑龙江谷和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谷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拜泉县众鑫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给付代偿款1661299.88元;

二、拜泉县众鑫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给付截止至2020年9月8日的利息22386.02元,并继续给付以1661299.8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0%计算的利息;

三、拜泉县众鑫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给付担保费36467.84元;

四、黑龙江谷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黑龙江谷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谷和农村经济合作社联社、黑龙江谷和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06元,减半收取计10153元(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已预付),由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担12元,拜泉县众鑫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黑龙江谷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黑龙江谷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谷和农村经济合作社联社、黑龙江谷和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141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给付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3
发布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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