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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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苏超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超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61085元及利息8209.05元(并以1761085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470元,由被告徐州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无法定事由则不予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