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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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鲜又惠超市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宜昌鲜又惠超市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8.5万元,并以28.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宜昌鲜又惠超市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90元(原告宜昌鲜又惠超市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299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