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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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春市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市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公布其服务期限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使用情况,建筑物区划内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公共区域的养护记录,小区共有部位的使用和收益明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购买电力资源明细及差额使用情况;上述材料供***查阅,***复制上述材料的复制费用由***自行承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长春市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