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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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州市金衡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州市金衡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8年9月8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80489.8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6.13元,由被告惠州市金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81元,由原告***负担25.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