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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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道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罗滨森(大连)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罗滨森(大连)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合道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741938.06元及滞纳金(以741938.06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4.278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合道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99元,由原告北京合道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40元(已交纳),由被告罗滨森(大连)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8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北京合道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诉的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