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诺力昂化学有限公司 株丕特巴赫复合材料(德州)有限公司 河北安泰可耐特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飞洋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安泰可耐特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飞洋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3048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0482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0元,保全费1172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52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河北安泰可耐特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河北安泰可耐特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青岛飞洋商贸有限公司52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