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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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滨湖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滨湖支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计1448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8.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滨湖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