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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国纳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浩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天之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连云港国泰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吴江市豫苏彩钢板厂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国泰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国纳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豫苏彩钢板厂、江苏天之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1347元金融机构存款(期限一年),或对其他等额财产(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1527元,申请人济南浩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裁判日期 2021-11-11
发布日期 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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