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国纳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浩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天之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连云港国泰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吴江市豫苏彩钢板厂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国泰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国纳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豫苏彩钢板厂、江苏天之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1347元金融机构存款(期限一年),或对其他等额财产(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1527元,申请人济南浩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