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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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富美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富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495213.77元; 二、山东富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以395213.77元为基数,自2011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98元,减半收取5849元,由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49元,山东富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19 |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