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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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煤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19)豫0602民初553号民事判决; 二、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269410.66元及利息(以269410.66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59元,由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煤矿负担3669元,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4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159元,由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煤矿负担3669元,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490元(限于收到本判决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