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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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紫海方舟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紫海方舟实业有限公司宜黄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紫海方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金51,861.19元; 二、被告江西紫海方舟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紫海方舟实业有限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支付上述给付义务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2元,依法减半收取821元,由原告***、***负担243.1元,由被告江西紫海方舟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紫海方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7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
裁判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