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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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顺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山东顺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941.99元、截止至2020年11月8日利息4314.46元,并自2020年11月9日至偿清借款之日以12941.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付利息给原告***。 二、限被告山东顺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32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山东顺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1196元,由原告***负担798元、被告山东顺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