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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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2020年2月1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4623.6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6397.32元及罚息564.06元(截至2020年9月25日,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900元; 五、驳回原告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