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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所垫付的黄正荣桂L×××××车辆维修赔付款3425.50元。

二、驳回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义务,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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