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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阳市启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123152.9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92.50元,由原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承担2755.50元,被告海阳市启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8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