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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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地产集团铜陵有限公司 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6448.75元及滞纳金(以6448.75元为基数,起止日期自2015年3月1日起至物业费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