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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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共计26416.73元,并从2021年6月2日起以未还本金26293.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