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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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京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汉川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642.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514.2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被告湖北京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赔偿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1029元,减半收取514.5元,由原告***负担51.5元,由被告***、湖北京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6元,由被告***负担2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