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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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巴顿菲尔辛辛那提塑料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巴顿菲尔辛辛那提塑料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从2019年7月1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3%的标准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23.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