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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7)鄂0922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本诉部分第四、五项,反诉部分第一、二、三、四项; 二、撤销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7)鄂0922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本诉部分第一、二、六项; 三、由湖北凯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支付工程款15227938.08元(不含预留5%的合同质保金2317529.70元);***对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范围不得对抗买受人); 四、变更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7)鄂0922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本诉部分第三项“由湖北凯元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欠付***工程款利息,利息从2016年9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由湖北凯元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欠付***工程款利息(以上述第三项湖北凯元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为本金,从2016年9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五、驳回***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由湖北凯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9500元,***负担4050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82000元减半收取91000元,由***、中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00元,湖北凯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6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湖北凯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2000元,由***负担500元,湖北凯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1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