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物业服务费4066元,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13元,共计4279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负担3元,被告***负担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