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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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交科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佛肇(怀集)经济合作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2020)粤1224民初736号民事判决; 二、广佛肇(怀集)经济合作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退还保证金的利息:以1712445.1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5月8日止; 三、驳回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81147.17元(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9157.17元,由广佛肇(怀集)经济合作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990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迳付。反诉案件受理费31738.91元,由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佛肇(怀集)经济合作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迳付。一审本诉、反诉案件受理费不另作收退。 二审案件受理费69160.06元(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4860.06元,由广佛肇(怀集)经济合作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迳付,本院不另作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9-07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