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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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泰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蓬莱嘉元东盛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2021年2月11日前结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息(还款金额以银行系统生成金额为准); 二、被告蓬莱嘉元东盛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蓬莱泰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对被告蓬莱嘉元东盛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蓬莱市海市路161号附1号201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29.11平方米、房产证号:蓬房权证登字第20161503-3/38号、土地证号:蓬国用2016第1939号)、蓬莱市海市路161号附1号202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39.14平方米、房产证号:蓬房权证登字第20161503-4/38号、土地证号:蓬国用2016第1940号)、蓬莱市海市路161号附1号203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39.14平方米、房产证号:蓬房权证登字第20161503-5/38号、土地证号:蓬国用2016第1941号)、蓬莱市海市路161号附1号204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39.14平方米、房产证号:蓬房权证登字第20161503-6/38号、土地证号:蓬国用2016第1942号)、蓬莱市海市路161号附1号205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39.14平方米、房产证号:蓬房权证登字第20161503-7/38号、土地证号:蓬国用2016第1943号)、蓬莱市海市路161号附1号206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22.70平方米、房产证号:蓬房权证登字第20161503-8/38号、土地证号:蓬国用2016第1944号)、蓬莱市海市路161号附1号207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39.14平方米、房产证号:蓬房权证登字第20161503-9/38号、土地证号:蓬国用2016第1945号)经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本案诉讼费9922元、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上述被告承担,并于2021年2月11日前支付给原告; 五、如果被告***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则原告有权于被告逾期之次日就全部剩余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及诉讼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