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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寿光鸣远船舶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寿光鸣远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8547元及利息28070.30(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年息10%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6日),并自2020年10月17日起仍按上述标准计付利息至全部清偿之日止;被告***对被告寿光鸣远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5元,减半收取计983元,由被告***、寿光鸣远船舶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9
发布日期 202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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