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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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玉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贷记卡透支本金2,332.15元、利息221.53元、违约金122.94元,合计人民币2,676.62元(利息和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3月7日止,自2021年3月8日起至本笔透支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信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另行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例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