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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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10724.03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1年8月9日,2021年8月10日起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10元,减半收取33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账号区分原被告,详见下文附件一)。 |
裁判日期 | 2021-10-16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