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雷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被申请人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本院(2001)雷法执字第45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原告***偿还人民币9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2.5%计付,从1996年2月17日至1998年9月17日本金10万元,1998年9月18日起本金95000元计至清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510元、再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和该案的执行费用(已付执行款153915应予冲减)。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