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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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盛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漳州市叁川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龙海盛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漳州市叁川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施工费327725.79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以327725.79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3日起至款项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龙海盛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漳州市叁川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律师费16000元; 三、驳回龙海盛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22087元,由龙海盛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3906元,由龙海盛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