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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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南通东洋时装有限公司 金刚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刚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赔偿款565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元(原告预交316元),公估费55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负担。评估费3100元,由原告金刚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5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