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及抵押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截止2021年2月28日拖欠应还本金1897.92元、利息1092.66元、剩余未还本金133215.3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135113.29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25%计算)、逾期罚息(以尚欠本金135113.29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日万分之1.875计算); 三、原告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对抵押物伊春市乌马河区先锋社区21#楼1单元501室房屋享有抵押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日期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对拍卖、变卖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有不足由被告***继续偿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4.12元,减半收取计1512.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