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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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与被告***、***签订的《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借款本金34685.09元并支付利息3124.29元、罚息2326.56元、复利471.84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1年9月7日,自2021年9月8日起利息、罚息按年利率17.1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律师代理费15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