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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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锦州市泰达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挂靠登记在原告锦州市泰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辽G33210号车辆的车辆登记信息及档案转出原告锦州市泰达运输有限公司,原告锦州市泰达运输有限公司协助被告***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相关手续。 二、驳回原告锦州市泰达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