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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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102民初4343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折抵的购房款306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306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90元均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8-04 |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