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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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7月28日的利息、罚息为10246.62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之和折算后的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4元,减半收取29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