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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顺鑫国际种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大名县福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三十三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大名县福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顺鑫国际种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由原告大名县福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七千五百五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顺鑫国际种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六千二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