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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利胜达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日报》刊登声明,就其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利胜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利胜达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000元、律师费30000元、公证费5000元,共计7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已交纳),被告北京利胜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