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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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成百星建材有限公司委托费用10万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成百星建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万元未给付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0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成百星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成百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72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2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内交纳。 反诉费24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