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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北京明远致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同立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签署的《南苑公园房屋租赁合同》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同立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北京明远致和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保证金30万元; 三、被告北京同立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北京明远致和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金625000元; 四、被告北京同立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北京明远致和科技有限公司房屋装修损失费50万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明远致和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00元,由原告北京明远致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同立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