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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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471.15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2月8日的期内利息1,488.38元(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固定月利率1.1%计算);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8日起至2021年2月8日的期内罚息31.36元(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当期逾期本金的万分之三分段累计计收罚息);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21年2月9日起至实际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剩余本金合计65,471.15元为基数,按年化24%计算); 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1.6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